荣昌一工地钢管失窃 民警快速破案抓获小偷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梦忆)近日,荣昌区某物流园内正在搭建彩钢棚的工地失窃,价值2000余元的钢管不翼而飞。荣昌警方快速锁定嫌疑人廖某,并成功将其抓获。
4月18日上午8时许,荣昌区广顺街道某彩钢棚施工团队负责人叶先生来到广顺派出所报警,他焦急地叙述道,4月13日,他采购了一批搭建彩钢棚用的钢管放置在工地,以备待用。当日,曾有一陌生男子来到工地索要钢管,他已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几日,因天气原因,他的施工团队未开工。直到今晨,他发现原本放在工地的8根冷镀锌钢管、3根方形短钢管及18根铁架全都不见了。
接警后,民警仔细分析,认为叶先生叙述中的那位陌生男子十分可疑,于是立即展开摸排调查。通过走访询问,民警了解到该男子系广顺街道某村村民廖某。随后,民警立即传唤廖某接受调查。到案后,廖某神情紧张,表现异常,民警通过政策和法律的攻心,廖某主动交代了偷窃钢管的犯罪事实。4月22日,民警根据廖某供述在辖区内某废品收购站找回叶先生丢失的钢管,成功为叶先生挽回2000余元损失。
目前,廖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荣昌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踏实工作才是最好的取财之道。同时,户外施工单位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公私财物,避免损失。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