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日|萌萌的“纸片人”系列短片来了!
我们身边的“国家安全” 你知道多少?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那么,维护国家安全,对于我们普通市民来说,能做些什么?我们身边有哪些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呢?
4月12日,沙坪坝警方自主创作的“疯狂纸片人”系列短片第一集《致命的诱惑》正式发布。在短片中,纸片人“张先生”没有经受住考验,不幸掉进敌特分子设下的陷阱,最终因出卖泄露国家机密身陷囹圄的经历,让人印象深刻。而警方也通过一个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真实案例,改编成场景,来提醒大家注意我们身边发生的,那些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的事。
场景一:致命的诱惑
张先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平时在闲暇之余,喜欢在网上和同行聊天,进行业务上的交流。不久前,一位网友给张先生介绍了某“主流科学期刊”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张先生研究的课题很有前途。一番交流下来,对方表示可以和张先生进行合作,但需要张先生提供一些内部资料。
“内部资料?”张先生听到这个“敏感”的字眼,开始也有些犹豫,就推诿说:“我就是一个普通的员工,很难接触到那些重要的资料。”而对方似乎也看出了张先生的想法,并提出可以支付高额的“咨询费”,并给他提供出国考察的机会,让张先生的事业更有前途。这个条件,让张先生动心了。
几天后,张先生趁着工作的间隙,偷偷拍摄了在研究室的机密资料,心里还暗暗告诉自己:“就这一次,下不为例!”
在将这些资料交给对方后,对方也信守承诺,给予了张先生好处。但接下来,对方还要求张先生提供“更多”“更核心”的资料。
这下,张先生有些紧张了,拒绝继续“合作”。哪知对方立即翻脸,表示要揭发张先生出卖机密的事,并且还保存了所有的证据。无奈,张先生只好继续这项危险的“合作”,直到他的行为被发现,国安部门找上门来。而此时,张先生已追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场景二:“幸福”的代价
28岁的玲玲是一名军嫂,如今孩子在上幼儿园,但玲玲总是埋怨丈夫回家的时间不多,“儿子都快不认识爸爸了!”
为了多与丈夫见面,玲玲于是经常带着孩子,去营区驻地找丈夫团聚。
孩子总是对新鲜的事物感兴趣,更别说是坦克飞机了。儿子一到营区,就嚷着要爸爸带他去看坦克,而玲玲在一旁看了也很高兴,为了留住这幸福的瞬间,于是在丈夫带着儿子参观时,她给父子两人拍下了照片和视频。
“你传出去没有,赶紧删掉!”丈夫发现了妻子的举动,意识到不妙,告诉她这可能泄露军事秘密,要玲玲赶紧删掉手机里相关的照片和视频,并将手机送去进行了脱密处理。
在丈夫的一番解释下,玲玲这才意识到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所幸及时被丈夫发现并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三:网店的新货
小李开了一家网店,售卖一些IT产品。但因为做这类网店的人很多,小李的生意一直不温不火。直到一个朋友找他买东西,为小李打开了“思路”。
“我有一个朋友在开一家私家侦探所,其中一项业务就是帮客户收集配偶的出轨证据。这就要用到一些偷拍偷听设备,还有GPS跟踪定位器……”这位朋友告诉小李,虽然网上也有这类东西售卖,但大多数产品质量不好,他希望通过熟人购买一批靠谱的产品,“最好能像电影里间谍使用的那样!”
做了几年网店生意的小李自然有门路,很快就进到了这批“新货”。果然,这批产品在网上售卖得十分火爆。就在小李想再进几批货,大展拳脚时,国家安全机关却找上门来。
最后,小李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