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法院:离婚后前夫的借款是否需要她来还?

重庆二中法院:离婚后前夫的借款是否需要她来还?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3-07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7日20时讯(通讯员 向存丹)小两口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男方可在授信额度及额度期限内循环借款,女方在授信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两人离婚,因授信未到期,男方继续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

2018年8月,男子明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某银行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明某可在12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额度期限内循环借款。明某的配偶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授信合同上签字捺印。2019年7月,明某和陈某离婚后,因授信未到期,明某再次依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向银行提交借据并获得贷款120万元,到期后明某未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明某、陈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向明某发放了贷款,明某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明某和陈某离婚后,银行再次向明某发放贷款,该笔借款是二人离婚后产生的新借款,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判决由明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陈某无需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陈某不仅是作为明某的配偶,更是案涉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明某在120万元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产生的贷款债务,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不能以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其合同义务的承担。案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明某)在本合同项下签署的贷款借据、支用单等单据、文件,均视为乙方配偶已知晓并同意乙方的借款行为,乙方配偶同意并授权乙方代理签署上述单据、文件。明某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提款和双方离婚后的提款,均是由明某一人履行的提款手续,符合该条所约定的陈某的授权。银行贷后检查表的家庭情况变化栏中载明“家庭成员关系稳定、和睦”,明某、陈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离婚的事实明确告知了银行,也未采取其他方式终止陈某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的授权事项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最终,二审判决明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案涉借款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产生的,陈某在该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并授权明某办理提款手续,是该合同约定的共同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承担的共同还款义务与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无直接关系,不限于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合同义务的承担。除非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解除、撤销合同等方式,否则《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对陈某具有约束力,故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为降低金融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在贷款时要求配偶或其他关系人员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在特定关系发生变化后,当事人应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尚在授信期内的贷款机构,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免一方当事人产生的借贷行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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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20:00:09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7日20时讯(通讯员 向存丹)小两口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男方可在授信额度及额度期限内循环借款,女方在授信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两人离婚,因授信未到期,男方继续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

2018年8月,男子明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某银行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明某可在12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额度期限内循环借款。明某的配偶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授信合同上签字捺印。2019年7月,明某和陈某离婚后,因授信未到期,明某再次依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向银行提交借据并获得贷款120万元,到期后明某未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明某、陈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向明某发放了贷款,明某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明某和陈某离婚后,银行再次向明某发放贷款,该笔借款是二人离婚后产生的新借款,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判决由明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陈某无需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陈某不仅是作为明某的配偶,更是案涉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明某在120万元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产生的贷款债务,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不能以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其合同义务的承担。案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明某)在本合同项下签署的贷款借据、支用单等单据、文件,均视为乙方配偶已知晓并同意乙方的借款行为,乙方配偶同意并授权乙方代理签署上述单据、文件。明某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提款和双方离婚后的提款,均是由明某一人履行的提款手续,符合该条所约定的陈某的授权。银行贷后检查表的家庭情况变化栏中载明“家庭成员关系稳定、和睦”,明某、陈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离婚的事实明确告知了银行,也未采取其他方式终止陈某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的授权事项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最终,二审判决明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案涉借款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产生的,陈某在该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并授权明某办理提款手续,是该合同约定的共同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承担的共同还款义务与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无直接关系,不限于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合同义务的承担。除非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解除、撤销合同等方式,否则《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对陈某具有约束力,故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为降低金融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在贷款时要求配偶或其他关系人员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在特定关系发生变化后,当事人应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尚在授信期内的贷款机构,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免一方当事人产生的借贷行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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