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记者张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党中央批准,最高法决定面向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最高法: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来源:法治网2022-01-2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党中央批准,最高法决定面向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旨在通过创建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引导全国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建设良好诉讼生态,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干警的良好风貌。

《通知》提出了示范法院的创建标准。创建标准主要聚焦五大方面:一是坚持政治首要标准,考察检验法院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二是以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重点,考察检验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培养干警宗旨意识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情况;四是以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情况;五是聚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过硬队伍建设情况。

《通知》明确了示范法院的创建程序,包括组织申报、省级推荐、复核审查、创建命名等步骤。其中,组织申报采取自行申报与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坚持创建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相结合,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差额评选方式,充分征求本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党委政法委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参加创建评议,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强调,要将群众路线贯穿到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面向社会、开门搞创建,将群众意见、社会评价作为重要指标,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加强对示范法院的动态监督管理,示范法院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定期进行复查,最高人民法院定期进行复核。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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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2022-01-26 06:05:48 来源: 0 条评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党中央批准,最高法决定面向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旨在通过创建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引导全国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建设良好诉讼生态,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干警的良好风貌。

《通知》提出了示范法院的创建标准。创建标准主要聚焦五大方面:一是坚持政治首要标准,考察检验法院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二是以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重点,考察检验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培养干警宗旨意识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情况;四是以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情况;五是聚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为重点,考察检验法院过硬队伍建设情况。

《通知》明确了示范法院的创建程序,包括组织申报、省级推荐、复核审查、创建命名等步骤。其中,组织申报采取自行申报与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坚持创建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相结合,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差额评选方式,充分征求本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党委政法委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参加创建评议,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强调,要将群众路线贯穿到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面向社会、开门搞创建,将群众意见、社会评价作为重要指标,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加强对示范法院的动态监督管理,示范法院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定期进行复查,最高人民法院定期进行复核。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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