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打掉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私家侦探”团伙
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重庆江北警方通过一张“名片”,循线追踪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打掉一个“私家侦探”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近日,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散发署名“中国真相私家侦探社”的名片,该名片背面“犯罪侦查、调查取证”等字样引起民警的警觉。民警随即对该线索展开摸排,发现这家名叫“中国真相私家侦探社”的公司成员正在跟踪一中年男子。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系该公司负责人向某(男,33岁,巫山县人)受中年男子亲属委托,进行跟踪盯梢、偷拍照片视频、调查私人财产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民警顺藤摸瓜,进一步查明自2020年7月起,向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对外宣称自己是“中国真相私家侦探社”成员,通过散发小卡片等形式招揽业务,采用跟踪盯梢、安装针孔摄像设备偷拍、利用GPS装置定位等多种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获利50余万元。查清该团伙犯罪事实后,江北警方立即组织抓捕行动,在重庆、青岛等地将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5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什么处罚呢?据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内容简言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解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警方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具备侦查权,私人机构不具备该权力。公民在依靠自身搜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广大群众遇到民事诉讼等需要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可申请法院或委托律师依法进行调查收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