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平等就业及劳动保障权益
女职工平等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对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作出了“六个不得”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用人单位违法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即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维权救济途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工会、妇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