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非继承人取得遗产公证
为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及市司法局贯彻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完善法律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紧密结合当前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近年来全市各公证机构报送的相关案例中,选取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良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
今天,为大家介绍涉及“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典型案例—非继承人取得遗产公证。
案情概括
叶某与蒋某夫妻二人婚后仅育有一子叶甲。因三人均系先天性聋哑人,由蒋某的同胞兄妹蒋甲、蒋乙、蒋丙以及堂姐蒋丁照顾三人日常生活,并在三人先后去世时负责丧葬事宜。
因叶某最后死亡时已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留有房屋一套,为取得叶某遗产,蒋丁向重庆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取得遗产公证。
公证员何某审查了蒋丁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关于死者叶某家庭成员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并向其告知,因本案涉及非继承人取得遗产,较为特殊,因此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事实,以及死者无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遗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随后,公证员又向蒋丁告知了取得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员通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叶某、蒋某、叶甲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死者生前住所地居委会和单位出具的关于叶某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扶养情况的说明等证明材料,初步查明了蒋甲、蒋乙、蒋丙、蒋丁四人对叶某一家三口扶养较多的情况和叶某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为进一步查实上述情况的真实性,公证员通过查阅死者单位档案以及向死者生前住所地居委会、单位相关人员以及邻居等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以下事实:蒋甲、蒋乙、蒋丙以及蒋丁四人多年来对叶某一家三口悉心照顾,履行了扶养义务,其中,蒋甲已于2015年1月死亡;蒋某于2008年9月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儿子叶甲于2011年8月死亡,死亡时未婚、无子女;叶某于2014年6月最后死亡;叶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叶某生前无兄弟姊妹,未再婚,叶某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
随后,为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遗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情况,公证员使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了查询,确定了无关于叶某、蒋某、叶甲的遗嘱、遗赠信息,并登报公告15天,以期最大限度、最大范围查明死者是否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公告期结束,无人提出异议。适当分得遗产与扶养人的身份密切相关,须由本人主张权利才能实现。同时,适当分得遗产不同于继承,不适用转继承的规定。因扶养人之一蒋甲在叶某的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故蒋甲的继承人不能转继承取得叶某的遗产。在确定死者叶某无其它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蒋乙、蒋丙则均表示放弃取得遗产的情况下,公证员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继承公证书格式为蒋丁出具了取得遗产公证书,证明由蒋丁取得叶某全部遗产。同时,公证员积极与房屋交易中心取得联系,说明了本案的特殊性,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意义
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像本案中蒋丁一样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对老人扶养较多的情况。遗产酌给制度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在事实上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办理取得遗产公证,无疑为继承人之外的扶养人取得遗产提供了一条快捷的法律途径,不但能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弘扬和鼓励,使得公证更有温情,法律更有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