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男子发酒疯刺伤他人 获刑一年半悔不当初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2日5时45分讯(通讯员 蒋爱廷)“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这首家喻户晓的《传奇》唱出了人与人之间奇妙的缘分,而唐某在人群中多看了刘某一眼,竟遭受了残忍的伤害。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事生非,持刀将唐某刺伤,经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后,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便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饮酒后无故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