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保全证据公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农户合法维权

【公证案例】保全证据公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农户合法维权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10-09

为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及市司法局贯彻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完善法律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紧密结合当前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近年来全市各公证机构报送的相关案例中,选取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良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

今天,为大家介绍“保全证据公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农户合法维权”方面的公证典型案例。

案例概况

重庆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转包了大足区某村民小组五家农户的承包地,用于开发生态观光农业,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为14年。但农业公司承包土地两年来,所谓的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且拖欠农户的承包费未支付,农户们与农业公司屡次协商仍未果。由于农业公司不配合,如果贸然单方终止合同,农户们将会面临被动应诉的风险;但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又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无奈之下,众农户来到大足公证处,请求维权良方。

公证员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内部讨论后认为:虽然农户与农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农户具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因此,此案的关键点集中在证明转包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农业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不付承包费用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鉴于此,公证员提出了“三步走”的解决方案:

公证人员对农业公司转包的土地现状及已建观光设施的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涉及的土地已经处于闲置状态,符合法定收回的情形。

与律师沟通并起草《律师函》,向农业公司告知其闲置土地的行为已经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定收回土地的情形,同时拖欠农户承包费的问题已构成违约,要求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限期答复,否则农户将自行收回相关土地。

公证员对向农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邮寄《律师函》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已向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过周密的法律流程,农业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答复期限届满后,众农户重新接管了土地,投入到新的生产用途中。

转包是目前我国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实践中,由于大部分农户的法律意识不高,在维权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户维权的案件时,除依法办证、依规履职外,还应做好相关普法工作,厘清当事人诉求,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在“三农”工作不断升级和加大力度的今天,公证行业在助力农村脱贫、农户增收等方面责无旁贷,公证机构必须摈弃传统“拿证来证”的思想和模式,应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契合当事人合法维权需求,从而增加当事人获得感,让社会感受到公证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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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保全证据公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农户合法维权

2020-10-09 16:42:36 来源: 0 条评论

为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及市司法局贯彻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完善法律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紧密结合当前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近年来全市各公证机构报送的相关案例中,选取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良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

今天,为大家介绍“保全证据公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农户合法维权”方面的公证典型案例。

案例概况

重庆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转包了大足区某村民小组五家农户的承包地,用于开发生态观光农业,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为14年。但农业公司承包土地两年来,所谓的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且拖欠农户的承包费未支付,农户们与农业公司屡次协商仍未果。由于农业公司不配合,如果贸然单方终止合同,农户们将会面临被动应诉的风险;但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又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无奈之下,众农户来到大足公证处,请求维权良方。

公证员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内部讨论后认为:虽然农户与农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农户具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因此,此案的关键点集中在证明转包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农业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不付承包费用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鉴于此,公证员提出了“三步走”的解决方案:

公证人员对农业公司转包的土地现状及已建观光设施的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涉及的土地已经处于闲置状态,符合法定收回的情形。

与律师沟通并起草《律师函》,向农业公司告知其闲置土地的行为已经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定收回土地的情形,同时拖欠农户承包费的问题已构成违约,要求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限期答复,否则农户将自行收回相关土地。

公证员对向农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邮寄《律师函》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证明已向农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过周密的法律流程,农业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答复期限届满后,众农户重新接管了土地,投入到新的生产用途中。

转包是目前我国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实践中,由于大部分农户的法律意识不高,在维权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户维权的案件时,除依法办证、依规履职外,还应做好相关普法工作,厘清当事人诉求,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在“三农”工作不断升级和加大力度的今天,公证行业在助力农村脱贫、农户增收等方面责无旁贷,公证机构必须摈弃传统“拿证来证”的思想和模式,应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契合当事人合法维权需求,从而增加当事人获得感,让社会感受到公证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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