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骂人 被判赔2000元、道歉6日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30日12时34分讯(宋金凤 通讯员 辜迅 吴迪)如今,微信已深深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在朋友圈晒美食、晒娃、晒日常,但是,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日前,垫江法院澄溪法庭审结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2020年7月18日,罗某某发布一则朋友圈,附文:“当你在恶言骂别人的时候,请看看自己是怎么做,试问我们之间有矛盾吗?但是你们这样也不高尚吧!”并将程某某(未成年人)骑在一只狗的身上,狗头上围有油菜花状的黄色花枝的照片和油菜花盛开的照片作为配图。2020年7月23日,罗某某又发布一则朋友圈,附文:“动物都比人有素质,比人有修养,到你家门口了,还在绿化来拉屎,下次直接在大厅拉屎。”并将程某某的照片与草坪上的大便、一人在草坪上做清洁的两张照片作为配图。次日,程某某的家长以罗某某发布朋友圈侮辱其子为由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当即责令罗某某将朋友圈删除,由双方自行进一步协商。
2020年8月11日,程某某诉至垫江法院,请求判决罗某某在业主群、小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向程某某及家人公开道歉六日;并赔偿程某某精神损失费2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5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某未经原告程某某许可,在没有证据证明程某某在绿化地大便的情况下,不恰当使用程某某的照片,侵害了程某某的隐私权,且发布足以引起常人误解的不当言辞,罗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程某某的名誉权。遂判决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在垫江县澄溪镇某小区内公告栏以道歉信的方式向原告程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道歉信须张贴至少6日。
法官提示: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应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便捷性和随意性,且侵权造成的结果容易超出控制,每一个人在发表观点和言论时都应当文明和谐,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更不能侮辱诽谤他人。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及时固定证据,核实侵权人身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