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五谈之“骚扰篇”

《民法典》十五谈之“骚扰篇”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8-25

编者按: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目前中国最庞大的民事法律典籍,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这本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究竟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华龙网将联合市律师协会进行连续15期的解读,为你详尽解答民法典中关于生、老、病、死、吃、穿、住、行、婚、丧、嫁、娶中的那些事。

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黎乃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解读。

《民法典》之“骚扰篇”

近日,小明的妹妹称他们公司领导老是对他进行遭遇性骚扰,小明得知后鼓励妹妹勇敢地举报骚扰者。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解读

1.背景

《民法典》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极具中国特色,而其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又对现实中常见的以性骚扰的方式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做出了法典回应。关于性骚扰,在《民法典》正式出台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第58条虽有涉及,但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至于性骚扰的方式、责任形式等内容则未能明确,性骚扰受害者维权面临诸多困难。《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而且对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主体、行为方式、责任形式及单位责任均予以明确,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将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

2.受害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使用了“他人”一词,意味着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只要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同样可适用该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行为方式

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法条以列举加兜底的形式予以规定。现实中,性骚扰常见于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的方式实施,但因性骚扰的方式复杂多样,可能存在其他的表现形式,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故法条又加一“等”字这种以兜底性的立法技术手段予以规定,对性骚扰行为予以全方位的禁止。

4.责任形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该项下的义务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任何人都负有不以任何作为的形式实施性骚扰他人的义务。当义务主体违反该种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条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结合《民法典》其他条文的规定予以承担,即可能的责任形式既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又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等。

5.单位义务

日常生活中,单位可能是性骚扰的重灾区,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本条第2款又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

应对措施

1.理解性骚扰行为是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行为人有可能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法律意识,不实施性骚扰这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具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当他人对自己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责任。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建议相关单位就性骚扰防范、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内容及时完善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实施性骚扰的同时,建立单位内部性骚扰受理投诉及调查处置机制。另一方面,在对性骚扰行为实施调查处置,履行调查权限及进行企业内部相关公示时,单位应当审慎选择合理的调查及公示方式,注重保护受害者人格尊严及个人隐私,防止造成二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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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五谈之“骚扰篇”

2020-08-25 17:08:36 来源: 0 条评论

编者按: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目前中国最庞大的民事法律典籍,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这本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究竟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华龙网将联合市律师协会进行连续15期的解读,为你详尽解答民法典中关于生、老、病、死、吃、穿、住、行、婚、丧、嫁、娶中的那些事。

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黎乃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解读。

《民法典》之“骚扰篇”

近日,小明的妹妹称他们公司领导老是对他进行遭遇性骚扰,小明得知后鼓励妹妹勇敢地举报骚扰者。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解读

1.背景

《民法典》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极具中国特色,而其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又对现实中常见的以性骚扰的方式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做出了法典回应。关于性骚扰,在《民法典》正式出台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第58条虽有涉及,但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至于性骚扰的方式、责任形式等内容则未能明确,性骚扰受害者维权面临诸多困难。《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而且对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主体、行为方式、责任形式及单位责任均予以明确,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将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

2.受害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使用了“他人”一词,意味着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只要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同样可适用该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行为方式

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法条以列举加兜底的形式予以规定。现实中,性骚扰常见于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的方式实施,但因性骚扰的方式复杂多样,可能存在其他的表现形式,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故法条又加一“等”字这种以兜底性的立法技术手段予以规定,对性骚扰行为予以全方位的禁止。

4.责任形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该项下的义务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任何人都负有不以任何作为的形式实施性骚扰他人的义务。当义务主体违反该种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条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结合《民法典》其他条文的规定予以承担,即可能的责任形式既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又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等。

5.单位义务

日常生活中,单位可能是性骚扰的重灾区,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本条第2款又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

应对措施

1.理解性骚扰行为是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行为人有可能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法律意识,不实施性骚扰这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具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当他人对自己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责任。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建议相关单位就性骚扰防范、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内容及时完善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实施性骚扰的同时,建立单位内部性骚扰受理投诉及调查处置机制。另一方面,在对性骚扰行为实施调查处置,履行调查权限及进行企业内部相关公示时,单位应当审慎选择合理的调查及公示方式,注重保护受害者人格尊严及个人隐私,防止造成二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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