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气用事捅伤他人 积极赔偿终获缓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5日5时32分讯(通讯员 蒋爱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家人在大足香国公园游玩后准备离开,在经过帝师桥路段时,发现桥下被施工围挡封住无法通行,因从此处通过是捷径,姚某某便用脚踢围挡,试图将围挡踢开通行。被害人龙某某作为此处的施工工人前去阻止,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龙某某用老虎钳捅戳姚某某,姚某某被戳痛后随即用管制刀具折叠刀往龙某某的胸部捅去,致龙某某左胸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之后,姚某某协商赔偿了龙某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姚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结果,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姚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姚某某因想走捷径而欲强行通过施工区域,被此处的施工工人龙某某发现并出言阻止,二人遂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龙某某用虎口钳捅戳姚某某,姚某某因被戳痛,遂用管制刀具折叠刀刺伤龙某某。龙某某用虎口钳捅戳姚某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龙某某的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及姚某某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程度,其为免受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而使用管制刀具致龙某某重伤二级,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故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