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养车辆倒滑撞坏路边新车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保养车辆倒滑撞坏路边新车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8-14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4日5时30分讯(通讯员 张艳霞)原告甲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与从事汽车维修的被告乙公司相邻。2018年8月31日,被告应某驾驶其所有的渝DX号小车至乙公司保养,将渝DX号车交付给乙公司的员工后到休息区休息。

乙公司的员工接收车辆后进行了车内前排检查并打开车灯及前引擎盖,又绕车一周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并进行了记录,最后掀开前引擎盖查看后未关闭即返回休息区。约一分钟后,渝DX号车辆在无任何外力触碰的情况下无端倒滑,其车尾部碰撞了原告停放的比亚迪品牌待售新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评估,受损车辆维修费为11000元,受损后车辆评估值为76000元。2018年9月,该车官方指导价格为119800元。

另查明,渝DX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应某理赔了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的损失:维修费11000元,车辆贬值损失43800元,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各方的责任:应某驾驶渝DX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乙公司进行车辆保养,在车辆接收区将渝DX号车辆移交给乙公司的员工,在员工接收车辆并进行检查后,渝DX号车才开始倒滑并碰撞甲公司的待出售新车,乙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条例上明确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将2000元理赔款支付给应某,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财产损失的理赔款应支付给受害方即原告,故应某应将已领取的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共计54800,剩余部分52800元由乙公司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由应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已理赔的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给甲公司。由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共计52800元。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车辆送交修理厂保养,在车辆交接过程中,因车辆倒滑碰撞马路边停靠的新车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责任是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还是由修理厂承担,有较大争议。

车主应某认为,自己当时已熄火下车,将车辆交给修理厂的员工,并回到休息区,车辆已经脱离自己的掌控。万友员工重新启动车辆,车辆引擎盖掀起并且没关闭,在没检测完、没熄火关电源的情况下离开,随后车辆倒滑造成本次事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赔偿。乙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应某忘拉手刹才致车辆倒滑而引起,故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应某交接车辆时忘记拉手刹,仅仅是推测;即使是应某忘记拉手刹,乙公司的员工作为专业人员,在接收待保养车辆后,也应当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应某将车辆交付给乙公司员工时,车辆并未倒滑,在乙公司员工接收车辆后进行了约两分钟的车内、车外检查,车辆亦未倒滑,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乙公司员工最后将前引擎盖掀开检查后未关闭便离开,车辆重心后移,在乙公司员工离开后几秒钟内车辆即开始缓慢倒滑。综上,不论应某是否忘拉手刹,在双方已经完成了车辆的交接情况下,车辆的管理责任由应某转移至乙公司,车辆倒滑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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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车辆倒滑撞坏路边新车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0-08-14 06:05:00 来源: 0 条评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4日5时30分讯(通讯员 张艳霞)原告甲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与从事汽车维修的被告乙公司相邻。2018年8月31日,被告应某驾驶其所有的渝DX号小车至乙公司保养,将渝DX号车交付给乙公司的员工后到休息区休息。

乙公司的员工接收车辆后进行了车内前排检查并打开车灯及前引擎盖,又绕车一周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并进行了记录,最后掀开前引擎盖查看后未关闭即返回休息区。约一分钟后,渝DX号车辆在无任何外力触碰的情况下无端倒滑,其车尾部碰撞了原告停放的比亚迪品牌待售新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评估,受损车辆维修费为11000元,受损后车辆评估值为76000元。2018年9月,该车官方指导价格为119800元。

另查明,渝DX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应某理赔了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的损失:维修费11000元,车辆贬值损失43800元,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各方的责任:应某驾驶渝DX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乙公司进行车辆保养,在车辆接收区将渝DX号车辆移交给乙公司的员工,在员工接收车辆并进行检查后,渝DX号车才开始倒滑并碰撞甲公司的待出售新车,乙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条例上明确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将2000元理赔款支付给应某,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财产损失的理赔款应支付给受害方即原告,故应某应将已领取的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共计54800,剩余部分52800元由乙公司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由应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已理赔的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给甲公司。由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共计52800元。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车辆送交修理厂保养,在车辆交接过程中,因车辆倒滑碰撞马路边停靠的新车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责任是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还是由修理厂承担,有较大争议。

车主应某认为,自己当时已熄火下车,将车辆交给修理厂的员工,并回到休息区,车辆已经脱离自己的掌控。万友员工重新启动车辆,车辆引擎盖掀起并且没关闭,在没检测完、没熄火关电源的情况下离开,随后车辆倒滑造成本次事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赔偿。乙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应某忘拉手刹才致车辆倒滑而引起,故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应某交接车辆时忘记拉手刹,仅仅是推测;即使是应某忘记拉手刹,乙公司的员工作为专业人员,在接收待保养车辆后,也应当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应某将车辆交付给乙公司员工时,车辆并未倒滑,在乙公司员工接收车辆后进行了约两分钟的车内、车外检查,车辆亦未倒滑,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乙公司员工最后将前引擎盖掀开检查后未关闭便离开,车辆重心后移,在乙公司员工离开后几秒钟内车辆即开始缓慢倒滑。综上,不论应某是否忘拉手刹,在双方已经完成了车辆的交接情况下,车辆的管理责任由应某转移至乙公司,车辆倒滑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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