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办法监管认罪认罚案办理

最高检出台办法监管认罪认罚案办理

来源:法制网2020-08-13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扎紧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篱笆”。

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权力扩大,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导致容易被“围猎”的情况,《办法》对检察官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对检察官履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加强约束和规范。

《办法》要求,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明确,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办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十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等5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办法》还明确,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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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办法监管认罪认罚案办理

2020-08-13 06:05:00 来源: 0 条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扎紧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篱笆”。

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权力扩大,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导致容易被“围猎”的情况,《办法》对检察官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对检察官履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加强约束和规范。

《办法》要求,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明确,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办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十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等5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办法》还明确,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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