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存瑕疵可维权

商家赠品存瑕疵可维权

来源:法制网2020-08-13

日常生活中,“买一赠一”已经成为商家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在网购平台上更是司空见惯。然而,由于网购虚拟化的特点,导致消费者在交易前仅能通过网购平台的图片或文字解说了解商品,无法与商家直接面对面交流,更无法直接触摸商品,到货后因图文不符引发的纠纷也由此而来。尤其是,当赠品存在缺斤少两、货不对版、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很多消费者往往会自认倒霉,认为是商家免费赠送的而放弃维权。

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赠品纠纷案。商家的免费赠送货不对版,说好的护肤精华到手后变成了护肤水,卖家以“工作失误文字注解与界面上的图片不符造成误解”为由,不兑现图片上标明的赠品。

今年3月8日,孙女士在一网购App上看到某国外护肤品牌正在进行促销活动,“购买界面上文字标注着,买一套价值5980元的套装,可以获得价值3600元的一套赠品,赠品包含了该品牌的滋养霜、眼霜、精华,我感觉这次活动很划算”。孙女士一次性购买了两套护肤套装。

收到货以后,孙女士发现赠品不一致,购物界面上赠品标注含有5支(每支容量为15ml)护肤精华,而实际收到的赠品中却没有。她随即联系了商家,商家称因工作失误使得购买界面上的赠品文字标注错误,护肤精华实际应为护肤水。同时,商家指出,购买界面上虽文字标识出现错误,但图片显示的是护肤水而非护肤精华,所以无法向孙女士赠送5支护肤精华。

双方协商不成,孙女士起诉到长兴县法院。商家认为,护肤精华的价格比护肤水高很多,如果赠送“5支(每支容量为15ml)护肤精华”,那么赠品的价值将远远超过正装护肤品的价格,这属于重大误解,所以无法兑现;另一方面,赠品本就是活动赠送的,护肤精华变护肤水,消费者实际未有损失。

孙女士则认为,虽然只是收到的赠品不对,但自己是因为文字标注的赠品,尤其是标注了护肤精华,才产生了购买欲望。商家未按约定如实发货,已构成违约,她无法接受。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赠品应“如图所示”还是“如文所示”产生争议。最终,经承办法官的释明和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交付孙女士12支(每支容量为5ml)精华小样以及两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

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拿到手的赠品存在瑕疵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权时往往会遭遇“赠品为无偿赠送,商家免责”的尴尬,甚至部分消费者自认为反正是赠品,没有维权的必要和立场。

办案法官分析说,本案中,商家虽主张广告“图中产品的文字解说错误”,但是该“错误”并不应当由消费者买单。实际上,本案中正是这种“错误”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对于商家的“买一赠一”行为,赠品的有无直接对消费者作出产品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赠品是可以独立消费的可分产品,相对于主产品的买卖合同,赠品系附条件的赠与产品。因此,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对于赠品,消费者虽未支付对价,但是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法官提醒:消费者除保留购物凭证外,应将相关的销售网页、产品照片、咨询客服购买的聊天记录等及时截图留存,增强存证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当遭遇赠品纠纷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以“事小”而不为。同时,应选择正规电商,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营销套路、优惠规则等各类风险进行防范。赠品往往是促销手段之一,其实成本价早已包含在正品中,应当横向多方面比较产品质量和价格,切莫因商家促销噱头而冲动消费。

对商家而言,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市场。商家不应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欺瞒消费者,更不能认为赠品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就可以忽视赠品质量等问题,商家有义务为赠品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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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品存瑕疵可维权

2020-08-13 06:05:00 来源: 0 条评论

日常生活中,“买一赠一”已经成为商家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在网购平台上更是司空见惯。然而,由于网购虚拟化的特点,导致消费者在交易前仅能通过网购平台的图片或文字解说了解商品,无法与商家直接面对面交流,更无法直接触摸商品,到货后因图文不符引发的纠纷也由此而来。尤其是,当赠品存在缺斤少两、货不对版、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很多消费者往往会自认倒霉,认为是商家免费赠送的而放弃维权。

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赠品纠纷案。商家的免费赠送货不对版,说好的护肤精华到手后变成了护肤水,卖家以“工作失误文字注解与界面上的图片不符造成误解”为由,不兑现图片上标明的赠品。

今年3月8日,孙女士在一网购App上看到某国外护肤品牌正在进行促销活动,“购买界面上文字标注着,买一套价值5980元的套装,可以获得价值3600元的一套赠品,赠品包含了该品牌的滋养霜、眼霜、精华,我感觉这次活动很划算”。孙女士一次性购买了两套护肤套装。

收到货以后,孙女士发现赠品不一致,购物界面上赠品标注含有5支(每支容量为15ml)护肤精华,而实际收到的赠品中却没有。她随即联系了商家,商家称因工作失误使得购买界面上的赠品文字标注错误,护肤精华实际应为护肤水。同时,商家指出,购买界面上虽文字标识出现错误,但图片显示的是护肤水而非护肤精华,所以无法向孙女士赠送5支护肤精华。

双方协商不成,孙女士起诉到长兴县法院。商家认为,护肤精华的价格比护肤水高很多,如果赠送“5支(每支容量为15ml)护肤精华”,那么赠品的价值将远远超过正装护肤品的价格,这属于重大误解,所以无法兑现;另一方面,赠品本就是活动赠送的,护肤精华变护肤水,消费者实际未有损失。

孙女士则认为,虽然只是收到的赠品不对,但自己是因为文字标注的赠品,尤其是标注了护肤精华,才产生了购买欲望。商家未按约定如实发货,已构成违约,她无法接受。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赠品应“如图所示”还是“如文所示”产生争议。最终,经承办法官的释明和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交付孙女士12支(每支容量为5ml)精华小样以及两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

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拿到手的赠品存在瑕疵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权时往往会遭遇“赠品为无偿赠送,商家免责”的尴尬,甚至部分消费者自认为反正是赠品,没有维权的必要和立场。

办案法官分析说,本案中,商家虽主张广告“图中产品的文字解说错误”,但是该“错误”并不应当由消费者买单。实际上,本案中正是这种“错误”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对于商家的“买一赠一”行为,赠品的有无直接对消费者作出产品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赠品是可以独立消费的可分产品,相对于主产品的买卖合同,赠品系附条件的赠与产品。因此,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对于赠品,消费者虽未支付对价,但是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法官提醒:消费者除保留购物凭证外,应将相关的销售网页、产品照片、咨询客服购买的聊天记录等及时截图留存,增强存证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当遭遇赠品纠纷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以“事小”而不为。同时,应选择正规电商,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营销套路、优惠规则等各类风险进行防范。赠品往往是促销手段之一,其实成本价早已包含在正品中,应当横向多方面比较产品质量和价格,切莫因商家促销噱头而冲动消费。

对商家而言,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市场。商家不应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欺瞒消费者,更不能认为赠品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就可以忽视赠品质量等问题,商家有义务为赠品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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