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贿获刑十二年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日5时30分讯(通讯员曾相强)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全部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大足区人民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重庆市大足区公路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彭某某和金某提供帮助,收受彭某某和金某给予的现金和财物共计1385.22万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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